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58號
第110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正華
- 選任辯護人
- 徐宏澤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永喜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正穆律師
- 被告
- 林盈國
- 選任辯護人
- 黃雅琴律師
- 被告
- 林彥豪
林文瑞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