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3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易字第735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俊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144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7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施岑儒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蘇俊源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蘇俊源知悉其友人徐啟豪因毒品案件遭羈押,乃基於竊取財物之意思,於民國102 年1 月27日15時30分許,至苗栗縣苑裡鎮○○路000 號4 樓之徐啟豪租屋處,以侵入其租屋處,竊取電暖爐、電腦各1 臺及貓2 隻。嗣因徐啟豪之女友許芯慈發現遭竊而向蘇俊源提出質問,蘇俊源乃歸還貓2 隻,惟未歸還其餘物品,經徐啟豪報警,員警於蘇俊源位在苗栗縣苑裡鎮○○路000 號之1 一樓租屋處尋獲徐啟豪遭竊之電暖爐,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v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記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