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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交簡字第77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文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苗交簡字第77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淑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淑娟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對被害人所造成之傷害,至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及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認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

(二)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210號
    被      告  劉淑娟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0鄰○○路000巷
                        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非駕業務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淑娟於民國101年6月25日10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 號自用小客車,後座搭載葉碧蓮一同前往苗栗縣竹南鎮
    ○○路00號「新輝光電」公司廠區,迨抵達該公司後,葉碧
    蓮隨即開啟車門欲下車,駕駛劉淑娟本應注意後座乘客確實
    安全下車後方可啟動車輛,詎劉淑娟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
    然啟動車輛,致葉碧蓮因而摔倒車旁,經送醫救治後受有右
    足第一蹠骨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葉碧蓮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
    一中隊竹南分隊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依下列證據,被告劉淑娟所涉罪嫌可堪認定:
    ㈠被告劉淑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葉碧蓮之指述。
    ㈢監視錄影監視畫面節錄照片。
    ㈣陳吳坤骨科診斷證明書。
二、核被告劉淑娟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蕭  慶  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沈  于  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交簡字第77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