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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1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文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苗簡字第14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文政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毒偵字第1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文政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徒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施用毒品侵害個人、家庭、社會、國家所生之危害、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認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14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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