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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36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苗簡字第368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傳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毒偵字第3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傳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受刑事處遇之紀錄,此次施用毒品之原因、手段、劑量,對個人、家庭、社會所生危害,犯罪後坦白承認之態度,暨其戒癮動機、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貞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336號
    被      告  劉傳文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公館鄉○○村○○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傳文前有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前科,其中於民國99年間,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與其他
    被判處之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經執行後,於101
    年1月10日假釋並付保護管束,於 101年7月14日保護管束期
    滿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復於 102年1月5日晚上,在其苗
    栗縣公館鄉○○村○○街00號住處,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 102年1月8日上午8時30分許,為警採
    尿送驗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劉傳文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
      號:R00-0000-000號、報告日期:102年1月28日)、苗栗
      縣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馮美珊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賴家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368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