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9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苗簡字第97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坤達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6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坤達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場合、手段,對司法警察職務之執行所生危害,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後否認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但曾向李安惇警員道歉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刑法第140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6771號
被 告 呂坤達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三義鄉勝興村3鄰二十份99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坤達於民國101年12月2日16時許,在苗栗縣三義鄉○○村
0鄰○○○000號「嘉仁商店」前,因細故與余榮光發生爭執
,員警李安惇據報前往處理,呂坤達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
,當場以「幹」等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李安惇,而侮
辱之。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坤達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經證人余榮光、李安惇之警詢證述無訛,且有職務報
告及現場蒐證錄影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呂坤達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
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鄭珮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江椿杰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