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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陳秋錦王筆毅林卉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0號

上訴人
劉尉祥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張麗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尉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劉尉祥於民國103 年1 月28日已親自收受本案判決正本,並於上訴期間內之103 年2 月5 日經由監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有本院刑事案件查詢單在卷可考,依上揭所述,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補正,即命其補提上訴理由狀。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林卉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0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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