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122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苗簡字第1225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群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46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群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2 項。
(二)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