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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雅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被告
元裕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錦松
被告
泰欣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明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內關於被告姓名「元裕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泰欣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元裕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泰欣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