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 被告
- 元裕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錦松
- 被告
- 泰欣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明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內關於被告姓名「元裕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泰欣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元裕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泰欣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