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17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苗簡字第176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振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毒偵字第1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振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受刑事處遇之紀錄,此次施用毒品之原因、手段、劑量,對個人、家庭、社會所生危害,犯罪後坦白承認之態度,暨其戒癮動機、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1476號
被 告 周振晟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卓蘭鎮○○里0鄰○○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振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1月3日下
午4、5時許,在停放於苗栗縣卓蘭鎮○○○○○○○○道路
○○○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
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因周振晟係警方列管施用毒品人口,為警
徵得其同意,於102年11月5日中午12時45分許,帶同前往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採集尿液送驗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周振晟於偵查中之自│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施│
│ │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命之事實。 │
├──┼───────────┼───────────┤
│ 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被告於102年11月5日中午│
│ │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12時45分許為警採尿,尿│
│ │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 │液檢體編號為G102497號 │
│ │:G102497號) 1紙。 │之事實。 │
├──┼───────────┼───────────┤
│ 3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被告之前開尿液經檢驗結│
│ │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出具之│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 │他命陽性反應,證明被告│
│ │編號:G102497號) 1紙。│施用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命犯行之事實。 │
├──┼───────────┼───────────┤
│ 4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執行│
│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 │
│ │表各1份 │施用毒品案件之事實。 │
└──┴───────────┴───────────┘
二、核被告周振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白 勝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 咨 研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