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52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苗簡字第527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弘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毒偵字第60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弘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2 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