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4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長庭
- 選任辯護人
- 陳偉展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449號、第2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長庭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長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即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已自白1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涉犯重罪、不甘受罰、脫免逮捕為人性之常,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後續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 號解釋意旨,認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款之要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 年6 月20日予以羈押。茲查其羈押期間至103 年9 月19日即將屆滿,且其本件犯行,業經本院於103 年8 月20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在案,現由被告提起上訴中。而經本院於103 年9 月10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9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