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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秋錦賴映岑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4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長庭
選任辯護人
陳偉展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449號、第2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長庭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長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即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已自白1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涉犯重罪、不甘受罰、脫免逮捕為人性之常,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後續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 號解釋意旨,認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款之要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 年6 月20日予以羈押。茲查其羈押期間至103 年9 月19日即將屆滿,且其本件犯行,業經本院於103 年8 月20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在案,現由被告提起上訴中。而經本院於103 年9 月10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9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賴映岑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4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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