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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665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98 年 10 月 15 日

解釋爭點

解釋文

理由書

Präsidium 調退 調使 調使 使使使 使 使使 使                   

附件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最新筆記
wei1217
15 days ago
司法類科
★重罪可以當作羈押之理由?刑庭分案要點違憲? 亦即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性質,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與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再者,無罪推定原則不僅禁止對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被告執行刑罰,亦禁止僅憑犯罪嫌疑就施予被告類似刑罰之措施,倘以重大犯罪之嫌疑作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作為刑罰之預先執行,亦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法官仍須就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必要、有無不得羈押之情形予以審酌,非謂一符合該款規定之羈押事由,即得予以羈押。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依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13 關務、身心三等) (A) 法官法定原則有助於維持司法之公正及審判獨立 (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 (B) 各地方法院得自訂補充規範,決定法院受理案件之分配 (法院案件之分配,如依事先訂定之一般抽象規範,將案件客觀公平合理分配於法官,足以摒除恣意或其他不當干涉案件分配作業者,即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憲法意旨,並無不符。) (C) 訴訟案件分配特定法官後,因承辦法官調職而改分其他法官,合憲 (訴訟案件分配特定法官後,因承辦法官調職、升遷、辭職、退休或其他因案件性質等情形,而改分或合併由其他法官承辦,乃法院審判實務上所不可避免。) (D)❌ 依法規命令,將不同法官承辦之相牽連刑事案件改分由其中之一法官合併審理,違憲(相牽連案件之處理,而有合併審理之必要,故如類推適用上開規定之意旨,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將不同法官承辦之相牽連刑事案件改分由其中之一法官合併審理,自與首開憲法意旨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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