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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8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魏宏安王瀅婷游欣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308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中位
被告
陳文彬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莉鴦律師
被告
錦泰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文華
被告
亘鴻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代表人
江佳貴
共同選任辯護人
饒斯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6146號、103 年度偵字第2836號),本院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郭中位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文彬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錦泰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亘鴻工程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江佳貴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郭中位、陳文彬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同案被告邱青煒於審判中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郭中位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被告陳文彬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被告錦泰營造有限公司處罰金新臺幣10萬;被告亘鴻工程有限公司處罰金6 萬元;被告江佳貴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併附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游欣怡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8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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