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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33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林卉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33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卜國展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本案(一○四年度易字第一三三號)之羈押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卜國展因傷害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4 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以被告業因另案(本院107 年度聲羈字第117 號)羈押中,本件羈押之原因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法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卉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33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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