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3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33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卜國展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本案(一○四年度易字第一三三號)之羈押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卜國展因傷害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4 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以被告業因另案(本院107 年度聲羈字第117 號)羈押中,本件羈押之原因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法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