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5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楊清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51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松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22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徐松信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前科資料徐松信前因①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8 月、8 月、8 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②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4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其於民國100 年7 月20日入監執行,上開①②案件,經接續執行,復於103 年1 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於103 年6 月2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㈡本件事實徐松信意圖竊取他人物品,於104 年1 月22日晚上8 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苗栗縣大湖鄉○○村○○○00○00號旁,攀爬擋土牆並踰越上址周圍圍牆,至屋後開啟該處門鎖,進入屋內搜尋財物,見丁文忠所有之割草機1 臺(廠牌:三菱,編號JR0012441,價值約新臺幣5000元,下稱系爭割草機) 置於該廚房內,遂徒手竊取系爭割草機,得手後放置於上開機車腳踏板搬運離去。嗣於行經南湖國中前處,因見警方巡邏車經過,一時心虛致不慎將系爭割草機掉落於地,為警見其行蹤有異而循線查獲。

㈢偵訴過程案經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徐松信於警詢、偵查中不利於已之供述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丁文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監視器翻拍及現場照片21張。

㈣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清單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紙。

三、罪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

四、累犯加重: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示受有期徒刑宣告並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件被告所犯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量刑理由:

㈠所竊之物品為割草機1 臺(價值約新臺幣5 千元),其價值不高,且上開物品於查獲已發還被害人;

㈡被告前有竊盜前科;

㈢被告有累犯加重之事由;

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

㈤被害人表示對於被告的刑度,沒有意見,請法院依法審理即可。審酌上開諸情,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依上開已於適當位置引述之法律規定,為有罪判決。

七、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製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林慈雁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清益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51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