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6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易字第263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昱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193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31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5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珮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吳昱鑫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吳昱鑫(原名陳昱鑫)於民國104 年4 月12日下午6 時許至同月14日上午6 時30分許間某時,行經苗栗縣竹南鎮○○路000 號前時,發現黃運乾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未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徒手開啟該車車門後,竊取黃運乾放置該車內之PLAYBOY 牌皮包1 個(內含PLAYBOY 牌皮夾1 個、筆記本1 本、印章1 枚、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提款卡1 張、玉山商業銀行提款卡1 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款卡1 張、墨鏡1 副、現金約新臺幣3,000元)等物得手。嗣因其涉嫌毀損車輛案件,經警於104 年4月14日上午6 時30分許,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製作筆錄時,發現其持有黃運乾之上開贓物而循線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