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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7號

抗告人
陳文成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5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467 號定應執行刑裁定,裁定將抗告人所犯如該裁定附表所示6 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經與抗告人所犯另案即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68 號判決所處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接續執行之結果,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 月,對於抗告人顯然過苛,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467 號定應執行刑裁定。

二、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前段、第408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467 號定應執行刑裁定,業於民國104 年5月20日送達抗告人,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刑事卷宗後核明無訛。抗告人於該案抗告期間經過甚久之後,迄106 年2 月2 日始提起抗告,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永安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7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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