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53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柳章峰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易字第953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宋錦年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起訴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343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26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2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宋錦年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宋錦年為一級木紀念品店(址設苗栗縣三義鄉○○○村○○○○0000號)負責人,與劉和忠(涉犯牙保贓物罪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以103年度易字第22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104 年2月2 日確定在案)因接洽木材藝品加工業務而認識,明知劉和忠介紹出售之臺灣肖楠木(長10尺、寬3 尺,總材積500 才,該一級木材係廖昌飛、徐漢祥、詹明章及沈志強等四人,於102 年6 月18日晚間至19日凌晨,在林福春位於臺中市○○區○○里○○路000 ○0 號下方倉庫,竊得林福春所有之木材,廖昌飛等四人涉犯加重竊盜罪部分,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3 年10月21日,以103 年度易字第226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7 月、7月在案),並無合法來源證明而屬來源不明之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102 年6 月18日下午16時許,接獲劉和忠撥打電話介紹欲販售臺灣肖楠木1 支後,宋錦年於次日上午某時,僅再依劉和忠電話中告知該臺灣肖楠木之尺寸,即同意以新臺幣(下同)17萬5 千元之價格購買(1 才價格350 元×500 才=17萬5 千元),並於同日下午某時,由劉和忠駕車,帶同沈志強駕駛小貨車載運該臺灣肖楠木,至上開苗栗縣三義鄉○○○村○○○○0000號,將該臺灣肖楠木交予宋錦年收執,宋錦年當場支付19萬2500元予劉和忠(包括宋錦年支付給劉和忠介紹佣金1 萬7500元)。嗣經警循線於同年月20日,在宋錦年上址店內查獲,並扣得該臺灣肖楠木1 支(已發還林春福)。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舊 100.11.30 以前)
第349 條(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搬
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53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