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11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苗簡字第114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新翔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4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新翔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拾壹包(取樣之肆包驗餘淨重共壹拾貳點捌玖玖玖公克,剩餘之柒包含包裝袋毛重共貳拾肆點零肆肆參公克,純質淨重共貳拾柒點柒肆公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2 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5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