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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羅貞元賴映岑郭世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7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廷坤
選任辯護人
簡敬軒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614號、104 年度偵字第3617號、104 年度偵字第3619號、104 年度偵字第3998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930 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1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廷坤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叁月貳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廷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自民國104 年11月20日起執行羈押,嗣於105 年2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被告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12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自105 年3 月29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毒偵字第932 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賴映岑

法 官 郭世顏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7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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