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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71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魏宏安王瀅婷許文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871號

                   105年度易字第1022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信傑

      王秋金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附表一編號4 之主文欄內,關於「陳信傑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王秋金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信傑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王秋金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許文棋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71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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