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0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09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信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7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信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陳信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