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93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苗簡字第932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連峯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953 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連峯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增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2 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