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9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黃思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苗簡字第932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連峯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953 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連峯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增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2 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932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