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1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麒岳
- 被告
- 尤志偉
- 被告
- 陳德隆
- 被告
- 曾翊晁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曾昭牟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本院判決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業經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有本院105 年6 月22日105 年度訴字第211 號刑事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45 頁至反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