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3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32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福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8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福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曾福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