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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9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茂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98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永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9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永恩因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其中附件附表編號1 犯罪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04.04.03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係受刑人經檢察官詢問就附件各編號所示罪刑是否聲請定刑之意願,受刑人回覆表示願意聲請定刑並簽立定刑聲請切結書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98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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