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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1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麒岳
被告
尤志偉
被告
陳德隆
被告
曾翊晁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本院判決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業經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有本院105 年6 月22日105 年度訴字第211 號刑事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45 頁至反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1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