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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30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羅貞元紀雅惠申惟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30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魁寶
選任辯護人
陳惠玲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9月6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 主文欄內關於「廢棄物清理法」之記載,應更正為「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 主文欄內關於「廢棄物清理法」之記載,顯係「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之誤寫,此觀原判決理由欄「一、有罪部分:…(三)論罪科刑:⒈…本案應適用被告2 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及「三、適用之法律:…(二)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等內容即明,惟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申惟中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30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