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2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27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余東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8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東書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各次犯行類型、次數、時間間隔及侵害法益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