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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1號

聲請閱卷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楊清益陳茂榮林卉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41號

聲請人
即告訴人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交付審判而聲請閱卷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閱卷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第30條第1 項之規定,於前2 項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固有明文。然觀諸該條第2 項、第3 項於92年2月6 日增訂時之立法理由明載:「有關交付審判之聲請,告訴人須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理由書狀,而為使律師了解案情,應准許其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但如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時,檢察官仍得予以限制或禁止,爰增訂本條第2 項,以應實務之需要。又按律師受告訴人委任聲請交付審判,如欲檢閱、抄錄或攝影偵查卷宗及證物,不論是否已向法院提出理由狀,均應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之,律師如誤向法院聲請,法院應移由該管檢察官處理。該卷宗或證物如由法院調借中,法院應速將卷證送還檢察官,以俾檢察官判斷是否有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情形,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5 點定有明文。足見律師因受委任而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時,其閱卷之聲請應向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之,由檢察官權衡是否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有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事項等情事,定其得予閱卷之範圍;再按律師因受委任聲請交付審判、再審或非常上訴,得就駁回處分、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及相關聯之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向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2 點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受告訴人詹耀華委任並於民國106 年3 月1 日向本院具狀聲請交付審判,該案於本院繫屬中,又聲請人於106 年3 月20日具狀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閱覽105 年度偵字第4080號、106 年度他字第182 號案卷宗,業據該署以依告訴人詹耀華指訴,卷內事證尚涉及其他被告部分,依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不同意聲請人閱卷等情,有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刑事委任狀、該署106 年3 月31日苗檢鈴呂106 聲他90字第08181 號函在卷可稽。揆之上開條文及立法理由說明,法院於交付審判案件中,應依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審查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正確性一事,無從據以推論法院依法即有受理閱卷聲請之權限。從而,本件閱卷之聲請應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之,始屬適法妥當。是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林卉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1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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