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6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64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子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6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子玄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附表編號3 確定判決法院應更正為「最高法院」、案號應更正為「106 年度台非字第83號」、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106.5.11」,編號5 、6 確定判決法院均應更正為「最高法院」、案號均應更正為「106 年度台非字第63號」、判決確定日期均應更正為「106.3.30」,編號7 犯罪日期欄之「104.1 月中旬」應更正為「104 年1月中旬至2 月初某日間」)。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劉子玄整體犯罪行為之次數、態樣、侵害法益、時間差距及同類案件刑罰之公平性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