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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6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64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子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6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子玄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附表編號3 確定判決法院應更正為「最高法院」、案號應更正為「106 年度台非字第83號」、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106.5.11」,編號5 、6 確定判決法院均應更正為「最高法院」、案號均應更正為「106 年度台非字第63號」、判決確定日期均應更正為「106.3.30」,編號7 犯罪日期欄之「104.1 月中旬」應更正為「104 年1月中旬至2 月初某日間」)。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劉子玄整體犯罪行為之次數、態樣、侵害法益、時間差距及同類案件刑罰之公平性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64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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