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120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苗簡字第1203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志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8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志維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7D-8452 」號汽車車牌貳面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偽造汽車車牌並持以行使之動機、目的、期間,對公路監理機關車籍管理及警察機關執法之正確性所生危害,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至於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7D-8452 」號汽車車牌2 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意旨誤指為因犯罪所生之物,附此指明),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2 項。
(二)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第47條第1 項、第5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