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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78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豪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陳志豪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5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為民國105 年8 月18日至同年9 月26日間,各次犯罪時間密接;受刑人雖無視於毒品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一再施用毒品,然施用毒品行為本質上係屬自戕行為,尚未因此危害他人,且施用毒品者對於毒品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犯罪心態自與一般刑法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受刑人所犯各次施用毒品情節之非難評價俱非重大,且均自始坦承犯行,並於事實審即定讞,尚無過度濫用司法資源等情,綜合考量受刑人整體犯罪行為之次數、態樣、侵害法益、時間差距及同類案件刑罰之公平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8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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