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7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76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文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文龍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查受刑人前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犯行類型、次數、時間間隔及侵犯法益等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