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 原告
- 鄭志信
- 原告
- 鄭鳳雪
- 原告
- 鄭素珍
- 原告
- 鄭鳳琴
- 原告
- 鄭瓊芬
- 被告
- 王宗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26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鄭志信新臺幣148 萬595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給付原告鄭鳳雪、鄭素珍、鄭鳳琴、鄭瓊芬各新臺幣100 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4.願供擔保,請准予假執行。
㈡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曾具狀或以言詞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交易字第266 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在訴訟過程中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併予敘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第21號研討意見參照)。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