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易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香福
- 被告
- 豆偉平
-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 張珮瑩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07 年度原易字第2 號刑事判決之主文欄之第5 行及第11行所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伍元」均應更正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因有前述誤繕,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