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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雅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律臺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律臺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月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律臺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自民國107 年6 月26日起執行羈押,嗣於同年9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因被告另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自107 年10月8 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執助辛字第539 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參。從而,被告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之情形,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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