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
- 原告
- 李爾
- 原告
- 謝啟明
- 被告
- 邱新春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7 年度苗金簡字第1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7 年度苗金簡字第1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