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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25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緯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8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緯隆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25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