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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顏碩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93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愉貴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8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愉貴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附表編號1 、2 最後事實審法院欄均應更正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欄均應更正為「106年度訴字第570 號」、判決日期欄均應更正為「107 年2 月22日」)。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為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而受刑人就附件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參酌其各次犯行類型、次數、時空間隔、侵害法益之異同及侵害程度、各該法益間之獨立程度、非難重複性及回復社會秩序之需求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93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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