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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2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茂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22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宏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宏銘因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係受刑人經檢察官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詢問受刑人後,受刑人回覆詢問並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榮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22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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