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2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22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宏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宏銘因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係受刑人經檢察官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詢問受刑人後,受刑人回覆詢問並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