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0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06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哲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哲志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附表編號3 、4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應更正為「苗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618、1661、2314號」;編號4 下方「編號2 ~3 罪,經苗栗地院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3 ~4 罪,經苗栗地院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葉哲志整體犯罪行為之次數、態樣、侵害法益、時間差距及同類案件刑罰之公平性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