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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7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75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進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進富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並更正其附表之記載如下:

㈠編號3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更正為「苗栗地檢104 年度偵字第3782號」、最後事實審案號更正為「104 年度易字第649 號」。

㈡編號7 至9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更正為「苗栗地檢104 年度偵字第4115號、104 年度偵字第4517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1105號」。

㈢編號10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更正為「苗栗地檢104 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最後事實審案號及確定判決案號均更正為「104 年度易字第901 號」。

㈣編號12至18、20至21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更正為「104 年度偵字第4983號、104 年度偵字第5129號、104 年度偵字第5243號、104 年度偵字第5515號、105 年度偵字第120 號、105 年度偵字第487 號」。

㈤編號22、23宣告刑分別更正為「有期徒刑9 月」、「有期徒刑10月」。

㈥編號22至2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更正為「104 年度偵字第5470號、105 年度偵字第578 號」。

㈦編號25至27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更正為「105 年度偵字第1308號、105 年度偵字第1344號」。

㈧編號28至30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更正為「105 年度偵字第893 號、105 年度偵字第896 號」。

㈨編號32下方「1.編號1 ~3 罪經苗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8 月」更正為「1.編號1 ~3 罪經苗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年8 月」、「3.編號12~20罪經苗栗地方法院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更正為「3.編號12~18、20罪經苗栗地方法院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陳進富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24次竊盜罪,犯罪時間為民國104 年4 月5 日至104 年11月13日,7 次施用毒品罪,其中6 次犯罪時間為104 年4 月10日至104 年7 月6 日,均犯罪時間密接;受刑人雖無視於毒品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一再施用毒品,然施用毒品行為本質上係屬自戕行為,尚未因此危害他人,且施用毒品者對於毒品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犯罪心態自與一般刑法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均係自白犯行,並於事實審即定讞,尚無過度濫用司法資源等情,綜合考量受刑人整體犯罪行為之次數、態樣、侵害法益、時間差距及同類案件刑罰之公平性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75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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