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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郭世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國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8日所為之107 年度訴字第39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國鈞於民國108 年4 月10日收受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94 號判決正本,其雖於同年月17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稱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嗣經本院於108 年5月3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於同年6月11日合法送達,有本院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本案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世顏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4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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