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2號
(107年度附民字第45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宇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該院107 年度訴字第513 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洪宇駿因另觸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33348 號案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為107 年度訴字第513 號(下稱「該案」)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可按,是本件被告被訴之同質罪名與「該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亦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與該案合併審判,茲已徵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承審股別:捷股)之同意,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