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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2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顏碩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易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香福
被告
豆偉平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張珮瑩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07 年度原易字第2 號刑事判決之主文欄之第5 行及第11行所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伍元」均應更正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因有前述誤繕,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碩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