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4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45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雀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 年度調偵緝字第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莊雀靜涉犯上開追加起訴之犯罪與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99 號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具有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99 號案件,業於107 年1 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107 年2 月22日宣判,此有該案審理筆錄及裁判書查詢各1 份附卷可憑。而本案檢察官係以被告所涉詐欺案件,與前經檢察官提起之106 年度偵緝字第239 號案件,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向本院追加起訴,於同年3 月1 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2 月27日苗檢鈴呂107 調偵緝2 字第1079004439號函及其上蓋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 頁),可見本件檢察官係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99 號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為追加起訴。依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顯已違背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規定,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