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0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501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有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578號),本院認應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且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所載。
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 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第2 項、第2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刑法上所謂吸收犯,係指一罪所規定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構成要件所包括,因而發生吸收關係者而言。如意圖供自己施用而持有毒品,進而施用,則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當然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85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警方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上午10時50分許,至被告位於苗栗縣○○鄉○○村00鄰○○路00○0 號住處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及大麻1 包等物乙節,有本院107 年度聲搜字第161 號搜索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稽(見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1至33頁)。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大麻1 包,經鑑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陽性反應,有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107 年3 月7 日毒品案件初步鑑驗報告單2 份附卷可佐(見同上卷第35頁、第37頁)。是被告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應堪認定。
㈡扣案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係被告於106 年12月22日下午4 時許,在苗栗縣銅鑼鄉雙發小吃店,與彭慶堂約定一起出資購買,後彭慶堂於同日晚上6 時許,便到被告位於苗栗縣銅鑼鄉福興村19鄰復興路43之1 號住處內,交付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及大麻1 包予其以供施用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供承明確(見107 年度毒偵字第346 號偵查卷宗第9 頁背面),並酌以警方係於107 年3 月7 日上午10時50分許執行搜索時,同次扣得上開毒品而查獲,且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基於不同之犯罪決意持有上開不同品項(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之第二級毒品,基於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應僅得認定被告係本於單一犯罪決意持有之。
㈢被告於107 年3 月5 日晚上10時許,在其上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已丟棄,未扣案)內,以打火機(已丟棄,未扣案)燃燒,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且其所施用的甲基安非他命與本案查扣之大麻,二者係同時購入乙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同上卷第9 頁背面),且其於同年月7 日12時15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份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25至26頁),並有本院107 年6 月7 日107 年度毒聲字第17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是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亦堪認定。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意圖供自己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則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當然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再被告本於單一之犯罪決意而同時持有本案扣案之大麻行為,所侵害者為同一社會法益,為單純一罪(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73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其持有大麻之行為,自應亦為其上開施用行為所吸收。
四、又查本案係於107 年6 月29日繫屬本院,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經本院於107 年6 月7 日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1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又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將被告送請強制戒治,經本院於107 年8 月29日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56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是檢察官逕行對於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行為提起公訴,效力復及於其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起訴之程序顯已違背規定,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岳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