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8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88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幸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執聲甲678),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幸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理由
一、受刑人林幸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於本件附表所示之5 次犯行,均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於106 年8 月1 日至同年11月9 日,短期間內反覆施用毒品5 次,犯同一罪名5 次,衡其情況,實係受刑人於身體未受公權力機構拘束,而自己深陷毒癮無力自拔所致,若於定其執行刑時,仍予機械性累加各罪之刑期,則對於受刑人顯屬過苛,復審酌其尚有前案同屬施用毒品罪之刑期3 年2 月(苗檢107 執更558 )正在執行之中,爰於本件定其執行刑時,酌予寬減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