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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8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楊清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88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幸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執聲甲678),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幸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理由

一、受刑人林幸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於本件附表所示之5 次犯行,均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於106 年8 月1 日至同年11月9 日,短期間內反覆施用毒品5 次,犯同一罪名5 次,衡其情況,實係受刑人於身體未受公權力機構拘束,而自己深陷毒癮無力自拔所致,若於定其執行刑時,仍予機械性累加各罪之刑期,則對於受刑人顯屬過苛,復審酌其尚有前案同屬施用毒品罪之刑期3 年2 月(苗檢107 執更558 )正在執行之中,爰於本件定其執行刑時,酌予寬減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清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88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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